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文化沟。被执行人刘鹏飞,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刘伟申请执行刘鹏身体权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鹏飞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8674.5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696.5元、执行费1080元,后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刘鹏飞在我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刘伟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本案执行费1080元由申请执行人刘伟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任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