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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248号

钱晓明与湖州常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钱晓明与被执行人湖州常联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7786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州常联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16959.83元,尚未履行460900.17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2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永华

审 判 员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蒋旭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