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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499号

阿里木江.艾买江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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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499号罪犯阿里木江.艾买江,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现在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伊州刑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阿里木江.艾买江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并处罚金5000元。服刑期间,现刑期止日为2024年2月8日。执行机关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阿里木江.艾买江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阿里木江.艾买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积极分子一次,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里木江.艾买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7月共获得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1次季度表扬;2014年11月、2015年5月、10月共获得4次表扬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阿里木江.艾买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阿里木江.艾买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艾 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