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419号罪犯肖善强,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郓城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2003)新刑终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善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873.15元。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经本院于2008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肖善强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肖善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季度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善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5月、10月获得季度表扬奖励共五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善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善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