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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第212号

马某某诉马某里、马某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马某里,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马某江,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