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马某里,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马某江,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