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4323民初498号

岩瑞与石中华、张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岩瑞,石中华,张寿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3民初498号

原告:岩瑞,男,汉族,1987年10月出生,住福海县。

被告:石中华,男,汉族,住福海县。

被告:张寿英,女,汉族,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岩瑞与被告石中华、张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岩瑞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岩瑞在起诉后应当预交而未交诉讼费用,并且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