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重字第38号
原审
原告:翟继民,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黄宝昌,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姚远,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搭理人:陈莹,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长春泓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号先行家苑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欣,经理。委托搭理人:冯长江,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翟继民诉原审被告姚远、长春泓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翟继民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翟继民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审原告翟继民负担。
审 判 长 何其方
审 判 员 谢省伦
人民陪审员 孙 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