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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重字第38号

翟继民与姚远、长春泓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继民,姚远,长春泓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重字第38号

原审

原告:翟继民,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黄宝昌,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姚远,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搭理人:陈莹,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长春泓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号先行家苑1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欣,经理。委托搭理人:冯长江,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翟继民诉原审被告姚远、长春泓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翟继民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翟继民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审原告翟继民负担。

审 判 长  何其方

审 判 员  谢省伦

人民陪审员  孙 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