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9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被执行人杨成柱。被执行人郗华才。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成柱、郗华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4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支行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4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韩 雪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