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2233号

罪犯鞠铁山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鞠铁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233号罪犯鞠铁山,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铜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鞠铁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被告人鞠铁山不服,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铜中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鞠铁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鞠铁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鞠铁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鞠铁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