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邵明翠;被执行人滨州市万客隆购物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区劳人仲案字(2015)第2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邵明翠与滨州市万客隆购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邵明翠;被执行人滨州市万客隆购物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区劳人仲案字(2015)第2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