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743号原告青岛中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烟台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隋晓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南岛路30号。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所在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2015年2月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本案工程地点位于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阿菲尼亚北,在我院辖区内,依法我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未预交),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雪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