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00079-3号

蒙城县飞宇酒业与武志强买卖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蒙城县飞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武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079-3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飞宇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武志强,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志强在中国银行蒙城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