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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突民初字第593号

马玺华、司桂云与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吴邦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玺华,司桂云,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吴邦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突民初字第593号原告马玺华(曾用名聂纯),女,199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理人马瑞田,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司桂云,女,1945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突泉县。委托代理人吕晓兵,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祥福,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吴邦全,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鲁尚杰,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玺华、司桂云诉被告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吴邦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玺华、司桂云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玺华、司桂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玺华、司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弓 利

审判员 杨文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梁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