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284号原告李颂,委托代理人徐学航,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薇秀婚纱摄影工作室,经营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18号三楼。经营者:陈海赛。委托代理人沈珍坚,系被告工作室经理。
原告李颂诉被告义乌市薇秀婚纱摄影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颂于2016年5月10日以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从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牮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贾晶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