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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284号

李颂与义乌市薇秀婚纱摄影工作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颂,义乌市薇秀婚纱摄影工作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284号原告李颂,委托代理人徐学航,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薇秀婚纱摄影工作室,经营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118号三楼。经营者:陈海赛。委托代理人沈珍坚,系被告工作室经理。

原告李颂诉被告义乌市薇秀婚纱摄影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颂于2016年5月10日以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从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牮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贾晶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