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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鲜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亮,鲜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赵亮,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宝鸡市东风路。被执行人鲜卫华,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西宝路美伦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鲜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81元。现款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