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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13号

原告黄波诉被告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波,郭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3号原告黄波,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郭春,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波诉被告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春去向不明,需进行公告送达,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通知原告黄波办理公告费缴纳手续,但原告黄波收到通知后至今未至本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黄波负担。

审 判 长  唐战胜

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

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