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3号原告黄波,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郭春,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波诉被告郭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春去向不明,需进行公告送达,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通知原告黄波办理公告费缴纳手续,但原告黄波收到通知后至今未至本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黄波负担。
审 判 长 唐战胜
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
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