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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3刑初40号

被告人刘某明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失火
当事人
刘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323刑初4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明,男,1954年9月26日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普安县江西坡镇。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16日被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18日被普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潘志华,贵州诚服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安检公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明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弘、陈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明及其辩护人潘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五),被告人刘某明在普安县江西坡镇江西坡社区立山田组石格旯(小地名)自家地里干活时抽烟,中午11时许,刘某明所抽的叶子烟袋斗掉进其所砍的杂草堆中将茅草引燃,引发普安县江西坡镇江西坡社区立山田石格旯岩脚一带森林火灾。2016年2月21日,经普安县林业局林业工程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292.9亩(19.53公顷),烧毁林木蓄积1474.102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692742.65元(人民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的行为构成失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明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悔过。被告人刘某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火灾进行了积极的扑救,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明认罪态度较好,且是自动投案,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五),刘某明在普安县江西坡社区立山田组石格旮(小地名)自家地里干活时抽烟,中午11时许,刘某明所抽的叶子烟袋斗掉进其所砍的杂草堆中将茅草引燃,引发普安县江西坡社区立山田组石格旮岩脚一带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烧毁林地面积292.9亩(19.53公顷),烧毁立木蓄积1474.102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92742.6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记载:该案被路人报案后,普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立案、侦查、破案的情况。2、到案经过记载:接警后,普安县森林公安局干警前往火灾现场参与救火及展开调查工作,并获悉立(黎)山田组的刘某明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刘某明赶着一仔母黄牛离开现场并隐藏在家中,遂于当晚20时00分,公安干警李本林、刘骧到刘某明家向其询问相关情况,刘某明当时不配合调查和接受询问,通过做刘某明妻子胡某琼的思想工作后,在其妻子的劝说下,刘某明才供述了自己涉嫌失火的全部经过。3、户籍证明记载被告人刘某明的基本身份情况。4、说明一份,记载:刘某明失火一案,案发地点为普安县江西坡镇江西坡社区立山田组,但在该案鉴定意见书图纸上的地名为“梨山田”,该地名为图幅号G-48-79-(34)图纸上的原始标注,案件中的“立山田”与“梨山田”为同一地点。

二、鉴定意见普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及附件、普安县江西坡社区梨山田组森林火灾补充鉴定记载:2016年2月12日普安县江西坡镇江西坡社区立山田组石格旮山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292.9亩(19.53公顷);烧毁立木蓄积1474.102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92742.65元(人民币)。

三、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记载:2016年2月16日普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与见证人刘某兰到江西坡镇江西坡社区立山田组百家地火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绘制了现场平面图及对案件现场进行了拍照。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记载:2016年2月16日,刘某明到普安县江西坡镇江西坡社区立山田组百家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起火的地点位于自己家责任地中。2016年2月25日,甘某秀到江西坡镇江西坡社区立山田指认火灾发生当天砍伐和点火烧隔离带的位置进行指认。

四、提起物证笔录及照片记载:2016年2月16日在刘某明处,对刘某明抽叶子烟使用的烟袋和点烟用的打火机进行提取,提取烟袋和打火机,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记载:2016年2月16日、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明之妻胡某琼分别从两个形状相近的旱烟袋和五个形状相近的旱烟袋进行辨认,指出其中一个烟袋为刘某明平时使用的烟袋(该烟袋杆为竹材,眼袋嘴为铜质,颜色鲜亮)。

六、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荣的证言:2016年2月12日早上8时左右,我就到江西坡街上去赶场,10时左右社区的王某支书打电话给我说:“你们组岩脚根发生火灾,抓紧组织群众去扑火”,我答应后赶回家中是11时左右,我立即喊起汪某田、马某华、马某祥、刘老某、刘某华共六人赶到石格旮,看见山火往上烧,在去石格旮的路上发现有新鲜的牛脚印。在我们去扑火的时候,我看见我兄弟刘某国夫妻二人在洼子地筛泥巴足营养袋,没有看见其他人,返回家中,我问刘某国,火是哪个整燃的,他说只看见本组的刘某明打着一仔母黄牛跑回来。我看见石旮旯那里的火还有部分燃着,有部分抓拢的杂草还未烧结束,山火是由石旮旯地往上烧的。2、证人胡某琼的证言:2016年2月12日早上8点过,我们村的大湾头组刘某辉家媳妇郑某美打电话给我去把她家采茶,出门的时候我丈夫刘某明还在家中煮猪食,我到茶地采茶时有人就说我们寨子背后着火了,我没有管,直到下午6时30分左右才回家,我回到家后看见老伴刘某明还没有煮饭,他说今天有人要害他,在我家石格旮那里不知道是哪个把火整着了,公安局的都来了,我听他这样说后也没有管他的话,然后他就去采菜去了,他才出去一会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并对我作了笔录,后来刘某明回来后公安局的人就问他火灾是不是他引起来的,他起初不承认,我就同他讲,该是咋个一回事就是咋个回事,是你整的你跑也跑不掉,经过做了一会工作后他才承认火是他抽烟引起来的。刘某明回家时我看到他头一直低着,头发也是被火烧卷了的,脸色也比较难看。3、汪某田的证言:2016年2月12日早上大约8点钟左右,我从家里拿了两只鸡到江西坡镇街上去卖,中午11点左右,我就从江西坡街上回来,当我走到老祖田(中心组)的路上时,看见百家地发生火灾了,当时火正烧上岩子上去了,回到家后,在汪某贵家帮忙,听见刘某荣喊大家到百家地去救火,我听到后,就与郑某、马某祥、刘某华一起到白岩脚救火,当我们赶到后,看见火正从山顶烧转过来了,我家树林被烧了。当时不晓得是谁引起的,在正月初八那天,我在已故的二弟汪某贵家听见我们组的赵某讲,听说百家地的火是刘某明整着的。我家被烧毁的树林全部是杉树,面积有半亩(0.5亩)左右,树最大的有100cm左右大(指胸围),中等的有七八十公分,损失在2000元左右。4、赵某琼的证言:201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五),发生在江西坡镇立山田百家地失火一案我不知道,当天我是在茶场,初七那天早上我到立山田汪某家帮忙(因汪某的父亲汪某贵病故)在立山田组寨子口墙上看到江西坡社区贴了一张有关刘某明放牛掉烟头引起火的通告,当我正在念的时候,立山田组的汪某田在我背后问我上面(指通告上)写的是什么,我就讲社区的讲百家地的火灾是刘某明放牛掉烟头引起来的。我只是看到这个通告,并不晓得火灾的起因。5、李某敏的证言:2016年2月12日上午大概八点钟左右我就出门去江西坡街上赶场,买完东西回来走到上寨公路边时,就看见寨子后面的百家地着火了。在这次火灾中,我家有桃树和板栗树被烧,总的有1.5亩,这些桃树和板栗树是退耕还林时栽的,已经挂果。我家的损失也不大,不需要赔偿了。我家附近有人家林子被烧毁,是我大哥刘某荣、三哥刘某强、四哥刘某江家的桃树和板栗树都被烧到了,具体有多少我就不清楚了,还有百家地上部的一片杉树林被烧毁。6、舒某的证言:201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五)在普安县江西坡镇江西坡社区立山田组发生森林火灾,我是知道的。我还去参与打火的,后来火势太大,无法去打,我就回家了。我去参加打火时,知道烧隔离带的事情,但我当时是在坡望路口,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我家位于轿顶山的林子被烧了,都是杉树,我估计有二三十亩,对于我家被烧毁的树林等你们调查清楚后,是谁引起的就由谁负责,要求他赔偿我家的损失。7、甘某秀的证言:2016年农历正月初五(2月12日)早上我在家中接到毛某云打电话给我说“立山田那边着火了,已经快烧到坡望这边了,你叫起人过来打火”,后来见火打不熄,我就回家了。我清楚当天所烧的隔离带范围,就是从野羊洞丫口(普安-高棉-坡望的三岔路口)处沿公路外边一直烧到往普安方向的一块石碑处,直线距离约20多米。我当时在砍隔离带,没有注意是谁点火烧隔离带的。我家被烧毁的林子最多,在轿顶山,总的有八十多亩林子,没被烧到的估计有二十亩左右,都是杉树,胸围在20至100公分之间。我希望得到赔偿,要求从重处罚引起火灾的人。8、谢某芬的证言:2016年2月12日早上十点左右,我一个人到我家洼子地(地名)的地中筛粪到门口的田头来足营养袋,大约筛了一个多小时就将粪筛好背了一背到门口的田中,等我从田里返到家中时就发现背后的岩子上着火了,我筛粪的地方到刘某明家石格旯有点远,具体我讲不清有多远,反正两块地相互之间看不见,他家的地在上面,我家的在下面,在我周围只有我丈夫刘某国在我筛粪的过去点的屋基头(地名)我家地中砍柴,其他的没有看见哪个。刘某国砍柴是在我后面去的,又在我后面回来,当天我没有看见有人从石格旯地中下来或者从我们寨子往石格旯方向经过。9、刘某国的证言:201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初五)早上大概八点过钟出门到屋基头(小地名)的我家责任地中背柴,我妻子谢某芬在我前面出门到洼子地背粪,背着柴回到家将柴放好后,我就在我家房顶上看见后面山上有火烟在冒,冒烟的地方大概在小岩子的那个方向,没过几分钟,火就烧到岩子上往仙碑石那边蔓延了。我看见火着的时候估计快十一点了,从我背柴那里到着火那里还要走十多分钟。谢某芬背粪的洼子地就在寨子后面点,离着火那里更远了,可能要走二十多分钟,我到屋基头背柴时,没有其他人在那附近从事农活。我去屋基头背柴过程中没有遇见谁到石旮旯一带去干活,当天也没有看见有人赶着牛从发生火灾的山上下来。

七、被告人刘某明的供述:2016年农历正月初五那天早上大概七点钟左右,我在家煮猪食喂猪,喂完猪后九点钟左右,我就赶着一仔母黄牛前往石格旯的荒地去放,走到石格旯地外面赵光辉家地中时,我就把牛栓在地中的一棵树干上,提着镰刀前往我家石格旯的地头去砍杂草,准备将草拿回去垫牛圈。我一边砍杂草一边抽叶子烟,大概快十一点钟了,我发现我砍了堆放在地中的杂草燃烧起来了,这时才发觉我吸烟的烟袋头不见了,只剩下烟杆还在嘴里叼着,我便急忙跑去打火,在起火的那里,我找到了我抽烟的烟袋头,才知道这火是我抽烟引起来的。后来因为风大,火越烧越大,很快就由石格旯地烧到山上的桃树林去了,眼看着火打不熄,而且我的头发、胡子都被烧卷了,我很害怕就赶着牛回家了。我当时抽的是叶子烟,烟袋杆子是竹子做的,烟袋嘴是铜质的,烟袋杆和烟袋嘴是可以分离的,我抽烟用的点火工具是一次性气体打火机,上面有一个“苹果”图样,这次火灾烧毁的林木有桃木、杉木和一些杂灌林木,桃树林是刘某德家几兄弟的,具体哪家有多少,我不清楚;杉木是以前土地到户时组里的一家分得一点。我清楚这次火灾的四至界限,东面烧到仙碑石岩子,西面烧到百家地的岩子,北面烧到百家地上端的岩子,南面就是起火的石格旯地一线。野羊洞一带也被火烧了,是江西坡镇江西坡社区去打火的人放火烧的,他们为了防止百家地这边的火烧过去,就从野羊洞公路外面开始放火烧隔离带。引发火宅的当天,我没有看见他人,就只有我一人。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所列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印证本案事实,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告人刘某明在野外用火,未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不慎引发普安县江西坡社区立山田组石格旮岩脚一带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292.9亩(19.53公顷),烧毁立木蓄积1474.102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92742.65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明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刘某明在亲友和司法机关的劝说下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明在庭上的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刘某明的辩护人认为应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已予以体现,对其辩护人建议对本案被告宣判缓刑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刘某明疏忽大意造成本次山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292.9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92742.65元,不但危害了公共安全,给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还给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刘某明作案时使用的烟袋一个、气体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田友华

审判员  龙 浚

审判员  李畅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才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