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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52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赖玉金、章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赖玉金,章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黄晓萍,行长。被告赖玉金,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章毅华,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赖玉金、章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于2016年5月10日以被告赖玉金已还清贷款,结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撤诉。

审判员  陈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邓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