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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2201号

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2201号

原告:高某,男,1952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刘某某,女,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原告高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剩余4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高某。

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

审判员  赵艳丽

人民陪审员  于小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天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