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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执监10号

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葛银龙、邱迎楠、张淑杰、黑龙江省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银龙,邱迎楠,张淑杰,黑龙江省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执监10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89448-9,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卧龙街11号。被执行人葛银龙,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邱迎楠,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淑杰,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01243-5,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新安街。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银龙、邱迎楠、张淑杰、黑龙江省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牡东商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于2015年7月8日立案,至今未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5)牡东执字第236号案件,即牡丹江市新创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银龙、邱迎楠、张淑杰、黑龙江省龙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心刚

审判员  张 微

审判员  武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鲍起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