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2民初633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肖晚美。委托代理人李龙,定州市北城区明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江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晚美、李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经媒人介绍相识,被告向原告索要订亲费10000元。后双方失去联系,订亲费至今未退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订亲费)10000元。被告邢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月原告通过介绍人给付被告彩礼10000元。后双方不再联系,原告要求退还彩礼未果,遂形成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证人赵某、谭某的证言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彩礼款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江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