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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67号

赵玉莎申请执行李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玉莎,李光明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67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莎,女,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李光明,男,汉族,住遵义市遵义县毛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038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赵玉莎申请执行李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光明应支付赵玉莎人民币6549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执行费600.00元。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赵玉莎依据(2015)汇民初字第038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凌 早

审判员 唐继春

审判员 张元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