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794号原告刘仁庆,山东省乳山市金岭小区15号楼3单元405号,联系电话。被告一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710007062493501),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文福,系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二姜国林。被告三日照市久安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711027924839430),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五莲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佳,董事长。被告四济南安尔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70103684674136G),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水泥厂路100号汇统花园明湖苑7号楼1-401室。法定代表人李正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庆诉被告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姜国林、日照市久安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安尔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刘仁庆承担。
审判员 李 迎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美君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