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辖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佳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瑞革。原审被告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永琳,经理。
上诉人吴佳成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商初字第12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烟台市区,本案应当由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烟台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于志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鞠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