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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1278号

郑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1278号原告郑某某,女,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辽宁省凌源市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源市。委托代理人全晓红,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1990年3月17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 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朴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