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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1390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390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高美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冯春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