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初91号原告李龙华,男。委托代理人彭泽国,男,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华诉被告李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华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维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