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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7民初91号

李龙华与李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龙华,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初91号原告李龙华,男。委托代理人彭泽国,男,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华诉被告李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华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维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黄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