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06号
申请人:孙学祥。
被执行人:烟台鲁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姜家居委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烟开劳人仲案字(2015)第709-73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烟台鲁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91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王家强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