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923号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号5-2,组织机构代码30497012-9。法定代表人沈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有超,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谭锐,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谭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79号),而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西段289号2栋2单元3-2。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非本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张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敖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