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1089号申请人石某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北民初字第62号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1089号申请人石某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北民初字第62号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