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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监105号

陈安华与陈安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安华,济南白马王子餐饮有限公司,济南富田日式料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龚兆平,董硕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监105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华,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华越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白马王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龚兆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富田日式料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房斌,董事长。被执行人龚兆平,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白马王子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董硕硕,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历民再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陈安华与济南白马王子餐饮有限公司、济南富田日式料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龚兆平、董硕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3)历民再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提级由本院执行。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伍建

审 判 员  何方军

代理

审判员  时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