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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单某云、二审被上诉人董某华与被申请人单某成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单某云,单某成,董某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单某云,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单某成,男,汉族。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某华,女,汉族,系再审申请人单某云之妻。再审申请人单某云、二审被上诉人董某华与被申请人单某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了(2014)东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单某云、单某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单某云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再审申请人单某云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根据再审申请人的了解,被申请人有个兄弟叫单某云,被申请人套用其兄的名义,骗取高额赔偿金。本案被申请人出示的医院处方及住院、门诊医药费收据均是复印件。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因倾倒泥土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衡东县公安局杨林派出所介入调查,但派出所人员与被申请人系亲戚关系,非但没有依法回避,反而利用职务之便为被申请人作假证。3、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被申请人出具的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所出的鉴定并非人民法院指定的,因此应重新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单某成一审提供了衡东县公安局杨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单某成曾用名为单某云,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单某成套用其兄的名义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单某成提供的医药费收据虽是复印件,但却加盖了衡东县人民医院与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财务专用章,因此一审法院经核实,对被申请人单某成的医疗费数额认定正确。再审申请人单某云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没有证据证明,且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违法不是法院审查范围。被申请人单某成一审时,提供了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湘金泰诚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系衡东县公安局委托湖南金泰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单某成伤情的鉴定,鉴定结论真实、客观,再审申请人单某云提出异议,纵观整个一审案卷,再审申请人并未对单某成伤情申请重新鉴定,因此一审法院采信被申请人单某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单某云向本院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单某成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重新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本院(2014)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单某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二百(二)、(三)、(六)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单某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武

审判员 廖鸣平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林华打印责任人:王林华校对责任人:张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