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吕文章被执行人李新华本院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小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来自:
吕文章与李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吕文章被执行人李新华本院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小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