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陈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庆富。
上诉人钱陈艳因与被上诉人姜庆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上诉人钱陈艳邮寄送达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钱陈艳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刚
代理
审判员 陈其庆
代理
审判员 刘井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