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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1363号

姜庆富与钱陈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陈艳,姜庆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陈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庆富。

上诉人钱陈艳因与被上诉人姜庆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上诉人钱陈艳邮寄送达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钱陈艳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刚

代理

审判员  陈其庆

代理

审判员  刘井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