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435号

刘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43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怀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张世明执行员  赵志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董树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