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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1171号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朱根宇、卢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朱根宇,卢乐梅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住所地:浙江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都市银座A-B幢裙楼,组织机构代码:58268946-8。

法定代表人:林瑶。被执行人朱根宇,男,1979年3月5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卢乐梅,女,1982年3月3日出生,住洞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根宇、卢乐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81383.89元及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执行款181383.89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11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项恩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南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