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执3号被执行人琚志龙,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琚志龙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第一判项,被执行人琚志龙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对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以及国土、房产、银行、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琚志龙的财产权属情况,同时委托被执行人的服刑所在地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琚志龙无财产权属登记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执3号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黄焕棠
审判员 陈晓红
审判员 王秋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