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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执3号

琚志龙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琚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执3号被执行人琚志龙,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琚志龙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第一判项,被执行人琚志龙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对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以及国土、房产、银行、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琚志龙的财产权属情况,同时委托被执行人的服刑所在地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琚志龙无财产权属登记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执3号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  黄焕棠

审判员  陈晓红

审判员  王秋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