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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1执220号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仁盛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仁盛门业有限公司,韦绍伟,邓葵红,廖淑月,黄显新,黄若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珠,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仁盛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显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韦绍伟,男。被执行人邓葵红,女。被执行人廖淑月,女。被执行人黄显新,男。被执行人黄若秦,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于被执行人黄若秦、邓葵红、廖淑月、韦绍伟、黄显新、广西南宁仁盛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廖淑月、黄显新、黄若秦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淑月、黄显新、黄若秦所有的坐落在田阳县田州镇解放西路(原农业局)房地产权。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廖淑月、黄显新、黄若秦负责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园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覃琛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