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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刑更480号

木合亚提·卡登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480号罪犯木合亚提·卡登,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现在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伊州终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木合亚提·卡登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服刑期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本院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现刑期止日为2031年9月24日。执行机关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木合亚提·卡登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木合亚提·卡登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积极分子1次获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木合亚提·卡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1月,2015年3月、7月和10月季度表扬共4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木合亚提·卡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木合亚提·卡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艾 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