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876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建白、胡明道,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赛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章 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