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民初1876号

朱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876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建白、胡明道,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赛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章 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