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5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7月13日。被告胡某某,男,1955年9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加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