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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527号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5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7月13日。被告胡某某,男,1955年9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加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