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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859号之六

李方明与林莲花、郑力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方明,林莲花,郑力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85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方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林莲花,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力豪,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桂0105执8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莲花在中国农业银行东盟总部区分理处账号为62×××70的存款200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林莲花在中国农业银行东盟总部区分理处账号为62×××70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国胜

审判员  苏灵艳

审判员  韦益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臻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