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5民初894号

李元福与姚进康、府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元福,姚进康,府林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894号原告李元福。被告姚进康。被告府林珍(曾用名府玲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福与被告姚进康、府林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姚进康、府林珍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游进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周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