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106号原告庞如传。原告孙学良。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8号。法定代表人孙飘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如传、孙学良以“江苏恒瑞公司68名离退职工集体诉讼代表”名义起诉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苏 静
审 判 员 穆维增
人民陪审员 金立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