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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106号

庞如传、孙学良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庞如传,孙学良,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106号原告庞如传。原告孙学良。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38号。法定代表人孙飘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如传、孙学良以“江苏恒瑞公司68名离退职工集体诉讼代表”名义起诉被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苏 静

审 判 员  穆维增

人民陪审员  金立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