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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恢字第00682号

张剑与王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剑,王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恢字第00682号申请执行人张剑。被执行人王彐平。申请执行人张剑与被执行人王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1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约定:

一、被告王彐平结欠原告张剑借款625000元,由被告王彐平于2013年1月30日前还10000元,2013年7月30日前还100000元,2013年10月30日前还100000元,2014年1月30日前还200000元,2014年5月30日前还100000元,2014年7月30日前还115000元;前述每期所还借款由被告王彐平承担相应利息,并随该期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张剑(每期利息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款之日);

二、如被告王彐平未能按约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张剑有权就其尚未给付的全部余额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王彐平履行15000元,之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彐平自觉履行45000元,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12404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现金支付能力,另行订立还款计划。经查,被执行人除用于经营的南通市通州区金雪养殖场的资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资产已全部被查封,目前,被执行人尚在与案外人合伙进行生猪养殖,并承诺待生猪出栏逐步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虽主张处分养殖场资产,但当下生猪养殖业的利润处于行业鼎盛时期,为能使债权人实现利益最大化,遂决定暂不处置养殖场资产,等待被执行人养殖的生猪出栏后的经营所得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现金支付能力,承诺以养殖的生猪出栏所得的经营收入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除提供养殖场的资产外,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养殖场的资产尚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通余民初字第0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未能按还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张仲实

代理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金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