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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271号之一

王平、马玉阁等与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平,马玉阁,高利均,王臣明,王晓伟,张晓言,罗寿竹,韩峰,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人马玉阁。申请执行人高利均。申请执行人王臣明。申请执行人王晓伟。申请执行人张晓言。申请执行人罗寿竹。申请执行人韩峰。被执行人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2016)威经劳仲裁字第5号仲裁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鲁1092民破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被执行人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2016)威经劳仲裁字第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丛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