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821号之一原告颜涛。被告冯军玲。案外人颜雪。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冯军玲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颜雪以其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冯军玲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樊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