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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821号之一

颜涛与冯军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颜涛,冯军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821号之一原告颜涛。被告冯军玲。案外人颜雪。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冯军玲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颜雪以其名下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冯军玲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樊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