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431号
原告:刘文章,196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其他不详。
法定代表人:许辉,经理。
被告:王忠权,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汤池军,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龚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明,公司员工。
原告刘文章诉被告明光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忠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司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文章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明光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章撤回对被告明光市通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司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