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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90号

鸡西市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鸡西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表人那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有东,黑龙江法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63号。法定代表人徐飞鹏,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毛绪斌,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关刘,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鸡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红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常荣,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邵玲,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忠贵,该市政府法制办副科长。再审申请人鸡西市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毛公司)诉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行政许可一案,柳毛公司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行终字第1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柳毛公司申请再审称:2009年1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黑政复决(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鸡西市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协助石墨矿办理采矿权变更事宜。但鸡西市人民政府自2009年到2012年,一直未办理,并在鸡西柳毛石墨矿(以下简称石墨矿)破产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下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无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请示》,导致201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违法作出黑政复意(2012)3号《行政复议意见书》,黑政复决(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无法履行。其作为采矿许可证项下的合法采矿人,与采矿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辩称:石墨矿作为采矿权人,与柳毛公司没有签订过转让采矿权的协议,柳毛公司也从未向其提出过变更采矿权的申请,柳毛公司也从未取得过采矿权。柳毛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驳回柳毛公司的再审申请。鸡西市人民政府辩称:石墨矿始终是本案诉争采矿许可证的权利人,柳毛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柳毛公司的起诉正确,请求驳回柳毛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采矿许可证》登记的权利人是石墨矿,石墨矿与香港矿产公司合资组建柳毛公司时,并未将该采矿权作为出资,柳毛公司不是该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权利人。虽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黑政复决(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鸡西市人民政府在三个月内协助石墨矿办理采矿权变更事宜,但该《复议决定书》并未实际执行。黑龙江省政府其后又作出了黑政复意(2012)3号《行政复议意见书》,同意鸡西市人民政府不履行黑政复决(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柳毛公司从未取得过本案诉争的采矿权,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将鸡西市柳毛石墨矿采矿许可证注销”的决定与柳毛公司无利害关系,原审裁定驳回柳毛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柳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鹏跃

代理

审判员  马鸿达

代理

审判员  冷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