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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530号

胡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530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淮南市人,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洪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